创建供 Apache Spark 使用的产品和项目的组织,及其相关的营销材料,应注意尊重“Apache Spark”及其徽标的商标权。有关 ASF 商标正确使用的全面且权威的指南,请参阅 ASF 商标指南及相关的 常见问题解答。
完全不包含“Spark”的名称与 Spark 项目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商标问题。建议采用此类命名方式。
诸如“Spark BigCoProduct”之类的名称是不允许的,通常包含“Spark”的名称亦然。但上述链接中描述了一些例外情况,例如“BigCoProduct, powered by Apache Spark”或“BigCoProduct for Apache Spark”之类的名称。
创建软件标识符(如 Maven 坐标、模块名称等)时使用“spark-foo”是一种常见做法,这是被允许的。在描述中以说明性方式使用商标也始终是被允许的,例如“BigCoProduct is a widget for Apache Spark”。
要将您自己添加到列表中,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dev@spark.apache.org,注明您的组织名称、网址、所使用的 Spark 组件列表以及对您的用例的简短描述。